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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关于做好中小学素质教学水平提升的工作实施意见​(2)

2013-06-05 
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结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现就规范我市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普通高中招生要坚持全面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坚持将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实行将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标准化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的政策。严禁高中段任何学校招收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学生入学。落实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后接受高中教育的各项政策。
  (五)严格保护学生考试信息的隐私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教密〔2001〕2号)精神,加强对考生成绩、录取结果等考试信息的保密管理,加强对学籍、考籍信息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考生回生源地参加高考的规定。除考生本人外,严禁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考生报名信息、考试成绩以及录取信息;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学校以任何形式统计、公布学生高考、中考信息。
  (六)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各县区政府及纠风、物价、教育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强化对中小学收费的监管,切实加大查处力度。普通高中招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各县区要向社会公布所属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最低分数控制线、择校生比例和最高收费限额。严禁中小学巧立名目向学生和家长收取赞助费、建校费、借读费、转学费或捐资助学费等费用;严禁中小学、教师违反规定举办收费辅导班、补习班;严禁以举办提高班、快慢班、实验班、特色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
  四、严厉查处中小学不规范办学行为
  (一)明确处罚措施。各县区政府要疏堵并举,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和处罚措施。对违反规定的县区,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由同级政府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违反规定的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由教育行政部门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销先进称号、取消评优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在对违规办学行为进行查处时,还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开展集中整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有关方面,采取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整治活动。建立监测、举报、公告、问责制,设立举报电话、群众信箱,及时受理、查处群众对于违规办学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三)加强日常督查。市、县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把规范办学行为列为督导工作重要内容,积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随机检查督导。督促各县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督促中小学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各项教育法规,落实中小学规范办学的各项要求。
  五、广泛深入开展政策宣传
  各县区政府要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不断加大对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把教育的方针政策传达到每一位教育工作者、学生及社会各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通过编发简报,在教育网站和校园网开辟“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栏”,及时报道当地的典型经验。各级妇联、团委、关工委等组织要指导和支持中小学通过举办家长学校、召开家长会等方式,帮助学生家长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和正确的成才观,积极争取广大家长对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理解与配合。
  各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强教育宣传。多宣传和报道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宣传和报道各县区、部门和学校开展整治不规范办学行为的举措、做法以及进展和成效,努力营造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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