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主次干道两侧房屋改造,由城市改造项目部统一监督实施。
6、县城因城市规划实施:需要征收个人合法建筑物的,进行货币补偿或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原则上不再安排建房用地;非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
三、管理职责的划分
县建设局、县国土局、县房管局等部门各自履行法定职能,负责规划区内的规划和土地、房屋管理工作。
(一)县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县城规划区的规划编制、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与监督管理;县规划局负责全县建设规划编制、行政许可与实施的具体工作;县城乡规划建设执法大队具体负责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对不听劝阻、严重妨碍行政执法行为的当事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严重影响规划的违章建筑,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二)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的审批与管理和监管工作,并负责对违法用地行为的立案、调查、取证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县房管局负责县城规划区的房屋拆迁工作,即房屋的拆除和拆迁安置区的建立、实施和管理工作;
(四)乡(镇)、村(社区)的行政领导为辖区内个人建房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责任人;
(五)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乡(镇)和县工业园区在规划、国土等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内的建设项目规划和“城中村”改造规划,依法报批后组织实施;
(六)各村(社区)委会具体负责违法建设的属地监控,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联系,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熟悉管辖范围情况的优势,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设。
四、强化执法保障
切实加强县城规划管理与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管理制度,强化规划管理队伍建设,充实规划执法力量,增加规划执法人员和经费保障。
规划执法队伍要严肃查处违章违法建设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2008年县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关于县城规划区内违章建房清理处罚标准》的相应条款予以经济处罚。
五、行政责任追究
县城个人建房审批、监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乡(镇)、村(社区)对在管辖区内出现的违章建筑管理缺位或隐瞒不报的;
个人建房未经张榜公布或不符合申报条件,通过审核程序的。
(二)规划建设部门未经会议审核或违犯规划擅自许可的;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发放《省建设用地许可证》的;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管部门给予产权登记的。
(三)相关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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