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县、镇办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抗灾救灾工作、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国家统一设定四个响应等级。Ⅰ级响应在国家减灾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抗灾救灾工作;Ⅱ级响应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导救灾工作,灾害发生地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Ⅲ级响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灾害发生地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Ⅳ级响应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灾害发生地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一) Ⅰ级响应
1、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
(4) 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1500人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
3、启动程序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市长。
4、应急响应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现场指挥部,协调指导救灾工作,具体负责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1)镇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灾区所在的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人民政府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紧急投入抢险救灾,迅速转移受困群众,妥善安排灾民生活,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收集和汇总灾情,在第一时间向县政府及县民政局报告。
( 2 ) 县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县政府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启动县级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召开紧急会议,听取灾情汇报,研究抢险救灾方案,统一指挥灾区的救助应急工作,全力组织开展人员抢险,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并请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支援。
5、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市长。
(二)Ⅱ级响应
1、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 1 )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 2 )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 3 )倒塌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1000人以上1500人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 1 )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 2 )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 3 )倒塌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3、启动程序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同时报告县长。
4、应急响应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导救灾工作。灾害发生地各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和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 1 ) 镇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a 迅速了解灾害情况,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县政府及县民政局。
b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本级人民政府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力按照预案,紧急转移安置灾民。
c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同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d镇民政办在灾害发生后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查灾救灾工作,了解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及时发放救灾物资和救灾款,妥善安置群众生活。
( 2 )县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a县政府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大灾救助应急预案,统一指挥救灾工作。
b县政府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召开会议,听取灾情汇报,研究救灾工作方案,向重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并请求支援。
c县人民政府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和安排,按照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立即开展工作。
5、响应终止
灾害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同时报告县长。
(三)Ⅲ级响应
1、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4) 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8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3、启动程序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部指挥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同时向县长报告。
4、应急响应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灾害发生地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县民政局协调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1)镇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a救助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时了解灾情,研究确定救灾工作方案。
b迅速组织人力按照预案,紧急转移受困灾民,安排好灾民的生活,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工作。
c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镇民政办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同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d镇民政办要在灾害发生后迅速开展查灾工作,了解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及时发放救灾款物,妥善安置灾民生活。
(2)县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a县民政局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灾情,并抄报市民政局和市级有关部门,同时提出灾害评估意见和应急工作建议。
b县政府领导主持召开有关部门会议,通报灾情,研究部署救灾工作。
c县级有关部门要组织工作组赶赴灾区,对灾害损失和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进行核查,检查指导群众生活安排工作。
d县政府视情况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调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5、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县政府主管副县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同时报告县长。
(四) Ⅳ级响应
1、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3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间以上、100间以下。
(4) 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500人以上800人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3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间以上、100间以下。
3、启动程序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同时报告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
4、应急响应
由灾害发生地各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县人民政府协调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1)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县级有关部门应派出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2)县级民政部门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3)根据受灾地各镇人民政府的申请,县民政局商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5、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同时报告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指挥长。
七、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 灾后救助
1、各镇人民政府每年9月开始调查冬春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并上报县民政局。
2、县民政局要不定期组成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有关情况。
3、制定冬令(春荒)救灾工作方案。
4、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的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民政局统一编制《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款物。救济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民政、扶贫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灾民倒房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群众互助、亲邻相帮、社会捐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积极采用建设部门推荐的通用设计图纸,提高农村居民住房质量和设防标准。
1、灾情稳定后,各镇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倒损房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并将房屋毁损具体情况上报县民政局。
2、制定灾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灾情和本县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包括恢复重建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补助范围和标准、政策支持、组织实施措施等。
3、定期通报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工作进度。
4、卫生局负责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5、国土、城建、财政、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制定恢复重建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6、县计划、教育、财政、扶贫、城建、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公安等部门和电力、通讯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各负其责,各执其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搞好救灾资金、物资供应,加快灾区公益设施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步伐,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八、新闻报道
(一)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精心组织,以正面宣传为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稳定受灾群众情绪、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二) 凡公开报道的稿件,报道内容涉及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情况的,应以县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 或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的信息为准。
(三) 各新闻媒体应及时、客观、准确、全面地反映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不得炒作、夸大,对因虚假新闻造成灾区秩序混乱,贻误抗灾救灾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由于玩忽职守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相关职责,或者阻碍、干扰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附则
(一)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县级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本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三)本预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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