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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保留了“村提留”的表述,但随着“三提五统”被取消,这一制度名存实亡。解决基层组织运行经费问题,不能走回头路,不能恢复提留制度,但可以作必要的修改。首先,要承认村级组织发挥作用需要经费保障,要允许村级组织以适当的方式向村民筹资,确保日常运转。只要规定严格的监督制度,农民负担问题不至反弹;其次,明确规定各项专项资金应当考虑基层组织的运行经费,专项列支,专门审计;第三,规定村级组织可以在一定的比例内提取村集体企业利润弥补日常经费;第四,规定政府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后,应将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村、社组织,用于善后事宜的处理;第五,明确乡财政扶持村级组织的资金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