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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党政机关员工竞争上岗实施意见(2)

2010-07-26 
争的人员要正确对待竞争,不准在竞争过程中弄虚作假、通过请吃、娱乐、送礼、串联进行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八)考察。开展竞争上岗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运用合理的遴选方式确定考察对象。

  一般可采取综合遴选的方式。即竞争者参加笔试、面试、民主测评或民主推荐全部环节的竞争,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公布名单和成绩。

  参加竞争的人数较多时,也可采取逐轮遴选的方式确定考察对象。采用逐轮遴选方式,应当公布每个环节入围者的名单及最低入围成绩。

  通过综合遴选或逐轮遴选方式确定考察对象,一般应差额确定考察对象,由用人单位干部(人事)部门对其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和能否胜任所竞争职位的工作,注重考察其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九)讨论决定。根据竞争者笔试、面试、民主测评或民主推荐结果和考察情况,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备案同意后确定拟任人选。

  决定拟任人选,应当尊重本人所报志愿。必要时,在听取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可由组织统一调剂。对没有合适人选的职位,党委(党组)可决定暂时空缺。

  对通过竞争上岗任职的人员,需要进行任职试用的,按用合理的遴选方式确定考察对象。

  一般可采取综合遴选的方式。即竞争者参加笔试、面试、民主测评或民主推荐全部环节的竞争,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公布名单和成绩。

  参加竞争的人数较多时,也可采取逐轮遴选的方式确定考察对象。采用逐轮遴选方式,应当公布每个环节入围者的名单及最低入围成绩。

  通过综合遴选或逐轮遴选方式确定考察对象,一般应差额确定考察对象,由用人单位干部(人事)部门对其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和能否胜任所竞争职位的工作,注重考察其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九)讨论决定。根据竞争者笔试、面试、民主测评或民主推荐结果和考察情况,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备案同意后确定拟任人选。

  决定拟任人选,应当尊重本人所报志愿。必要时,在听取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可由组织统一调剂。对没有合适人选的职位,党委(党组)可决定暂时空缺。

  对通过竞争上岗任职的人员,需要进行任职试用的,按任职试用期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对外公示。对拟任人选要按照任前公示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五、组织与管理

  (一)竞争上岗实行部门负责制。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干部(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二)切实加强职位管理。各地、各单位必须按照“三定”规定设置职位,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开展竞争上岗工作,不得突破机构规格设置职位,不得突破职数限额、放宽任职条件任命领导和非领导职务。

  (三)做好落岗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对在参加竞争上岗中落岗人员,应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工作表现不佳又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的,给予适当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四)严肃纪律,保证质量。竞争上岗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遵守下列纪律:

  1.要确保竞争上岗的公开、公平、公正,尊重考试考察结果和民意,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2.要严格执行竞争上岗实施方案,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3.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4.面试小组成员要客观公正,不准在面试中打人情分、感情分;

  5.参加考察的人员要公道正派,不准在考察工作中夸大、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6.参加竞争的人员要正确对待竞争,不准在竞争过程中弄虚作假、通过请吃、娱乐、送礼、串联进行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竞争上岗工作必须接受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检查监督。干部、群众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有权向党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对竞争上岗中出现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宣布竞争上岗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原来有关竞争上岗的政策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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