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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党政机关员工竞争上岗实施意见(1)

2010-07-26 
争的人员要正确对待竞争,不准在竞争过程中弄虚作假、通过请吃、娱乐、送礼、串联进行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竞争上岗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为依据,以建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基本目标,实现由分步推进到全面实施,由单项突破到制度配套,确保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科学化轨道。

  竞争上岗工作的原则是:

  1.党管干部原则;

  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我市各级党政机关和人大、政协、法院、检察机关,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事业单位的竞争上岗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竞争上岗一般在本机关内部实施。必要时,经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可允许直属事业单位及下级机关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竞争上岗。

  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职位,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任职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

  三、资格条件

  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关内部人员参加竞争上岗,应具有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下级机关人员参加竞争上岗,应符合调任条件。

  (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

  (三)符合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四)年龄在45岁以下的人员,应参加组织人事部门或相关业务部门的计算机培训,掌握计算机知识。

  (五)符合竞争职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别优秀的或工作特殊需要的人员,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程序和方法

  (一)制定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含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有关事宜。实施方案应广泛征求本单位干部群众意见,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来源: http://www.reader8.com)。

  (二)公布方案。方案确定后,应将主要内容包括竞争的职位、参与竞争人员的资格条件及竞争方法程序等在本机关及所属有关单位公布。

  (三)公开报名。一般采取个人自愿报名,也可采取群众举荐、组织推荐等方式报名。根据实际,可规定报具体职位,也可规定不报具体职位。填报志愿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在报名过程中,应当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达不到2人报名的,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职位,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允许报考该职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四)资格审查。按照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由用人单位干部(人事)部门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

  (五)笔试。笔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以及调研综合、办文办事、文字表达等能力。笔试一般由本单位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笔试范围为中组部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所规定的考试范围。

  (六)面试。面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或演讲答辩方式进行。

  采取结构化面试的,面试由面试小组实施。面试小组由本单位领导、群众代表、干部(人事)部门和相关单位领导及专家组成,一般不得少于7人,其中外单位人员应占一定比例。面试小组成员应当挑选公道正派、政策理论或专业水平高、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担任。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前应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采取演讲答辩方式组织面试的,竞争者在一定范围内演讲,介绍自己的工作经历、德才情况和做好竞争职位的工作打算,可就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七)民主测评或民主推荐。在一定范围内,对竞争者的德才表现及其对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评价、推荐。一般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中进行。单位工作人员在20人以下的,除本单位人员必须参加外,还应邀请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代表参加。参加民主测评或民主推荐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民主测评或民主推荐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予以公布或通知本人。

  民主测评要量化计分,满分为100分,评价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项,由参加测评人员无记名填写评价分数,由干部(人事)部门汇总计算每位竞争者的平均分数,每位竞争者的平均分数即为竞争者民主测评分数。民主测评分数低于60分的,不列为考察对象。

  进行民主推荐的,推荐票数未超过30%的,不列为考察对象。已组织了民主推荐的可不再开展民主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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