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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城区防汛抗洪预案(3)

2009-09-12 
当预报降雨强度达到ⅰ级预警时,由市防汛指挥部发布红色预警信号,并统一指挥城区暴雨渍涝的抢险处置工作,城区防汛指挥部组织实施
  (二)包干单位运作程序

  1、紧急通知发布后的运作程序

  第一步:紧急通知发布后三十分钟到本单位集合待命。

  第二步:清点集结队员人数,向指挥分部报告集结情况,并请求指示。

  第三步:传达指挥分部指示,分配任务。

  第四步:二十分钟到达各自包干的村(社区)组(街道或居民小组)。

  第五步:组织老弱病残和妇女儿童提前撤离,转移贵重财产。

  第六步:向指挥分部报告任务进行情况。

  2、命令发布后的运作程序(各种命令运作程序相同)

  第一步:放弃财产转移,强制群众迅速撤离。包干队员在群众撤离后方可撤离。

  第二步:清点核实撤离群众及队员人数。

  第三步:向指挥分部报告情况。

  第四步:协助灾民安置单位工作。

  (三)抢险队伍运作程序

  第一步:接到抢险通知后,抢险队员三十分钟到达区人武部集结。

  第二步:清点集结队员人数,向城区防汛指挥部报告集结情况,并请求指示。

  第三步:传达城区防汛指挥部指示,分配任务。

  第四步:进入险段实施抢险。

  第五步:报告任务完成情况。

  (四)护闸队伍运作程序

  1、当城区防汛指挥部发布二号命令后,兴安门、朝阳门、水西门、金川门四个护闸队伍到本单位集合待命;当城区防汛指挥部发布关闭上述四座闸门通知后,各护闸队迅速赶赴现场实施关门。

  2、当城区防汛指挥部发布关闭上述四座闸门通知后,大桥门两个护闸队伍到本单位集合待命;当城区防汛指挥部发布关闭大桥门通知后,承担大桥门的两个护闸队迅速赶赴现场实施关门。

  3、当水位降至254米高程以下时,城区防汛指挥部发布指令后打开大桥门;当水位降至251米高程以下时,城区防汛指挥部发布指令后打开其他所有闸门。

  上述各运作程序结束后,城区防汛指挥部将撤离安置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

  6.3.2城区内涝运作程序

  (一)ⅳ级预警运作程序

  当出现大范围降雨,部分低洼易涝区可能出现积水时:

  第一步:接到城区防汛指挥部通知后,市政指挥分部全体人员20分钟内到达指挥分部。

  第二步:传达城区防汛指挥部指示。

  第三步:对城区排水管网进行排查。

  第四步:向城区防汛指挥部报告排查情况。

  (二)ⅲ级预警运作程序

  当出现大范围暴雨,城区低洼地段、主要街道发生积水时:

  第一步:接到城区防汛指挥部通知后,市政、老城、新城、江北指挥分部及相关责任单位20分钟内集结。

  第二步:传达城区防汛指挥部指示。

  第三步:到达积水地段,对城区主要街道积水严重地段实行抽排作业和路段控制。

  第四步:向城区防汛指挥部报告排涝情况。

  (三)ⅱ级预警运作程序

  当出现大暴雨,城区严重积水,部分低洼地带居民住宅进水时:

  第一步:接到城区防汛指挥部通知后,市政、老城、新城、江北指挥分部及相关责任单位20分钟内集结。

  第二步:传达城区防汛指挥部指示。

  第三步:到达积水地段实施险情处理和警戒、交通管制,组织低洼易涝地带的群众和危房户安全转移。

  第四步:向城区防汛指挥部报告情况。

  (四)ⅰ级预警运作程序

  当出现特大暴雨,城区严重积水,主要交通中断,部分低洼地带居民住宅受淹时:

  第一步:接到市防汛指挥部通知后,城区防汛指挥部立即通知各指挥分部及相关责任单位20分钟内集结。

  第二步:传达市防汛指挥部指示。

  第三步:由城区防汛指挥部指挥,市政、老城、新城、江北指挥分部及相关责任单位到达积水地段实施险情处理和警戒、交通管制,组织低洼易涝地带的群众和危房户安全转移。

  第四步: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情况。

  6.4汛期,市、区公路管理部门不得收取防汛指挥车辆和抢险车辆过路(桥)费。

  7法律责任

  7.1

  不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由防汛指挥部责令其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对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或者拒不执行防汛指挥部指令的;

  (二)玩忽职守,延误汛情、涝情或者在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

  (三)防汛防涝措施不力,造成重大失误的;

  (四)因指挥失误,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的;

  7.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从重进行处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破坏防汛通讯设施或干扰防汛通讯的;

  (二)挪用、贪污、盗窃防汛救灾物款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防汛工作秩序的;

  (四)妨碍防汛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7.3

  违反河道和大坝安全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8附则

  8.1本预案由安康城区防汛指挥部负责解释。

  8.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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