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问他们:“既然你们认为不公平,为什么还要签字?”
“因为我们想做手术,报纸上都说这儿做得最好,我们也不知道有别处可以做,以为一切都会像报纸上说的那样,谁知道还会有这样的事!”
有关人士认为,医疗公证是调节医患双方关系,促进医患一起承担风险、共同努力、齐心拼搏,争取较好治疗结果的有效方法之一。其中的作用包括病人和家属在充分享有“知情权”的情况下,慎重考虑和选择,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意外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变性手术并不是治疗易性病的根本方法,只是一种不得已的方法”
后来我才知道,实际上在我国,做变性手术向有南“何”北“夏”之说,即上海有411医院的何清濂教授,北京有北医三院的夏兆骥教授。为了了解更多的情况,我给北医三院打电话,寻找夏兆骥教授。
打到科里,说他早已退休了,打到离退休办公室,对方说,你把电话留下吧,我们跟他联系,看他愿意不愿意跟你谈。但是等了许久,杳无音信。我只好给上海打电话,找到了何清濂教授。
何教授在电话里非常谨慎,问了半天我的身份,还是不同意接受采访,后经我一再说服之后,还要求我一定要开单位介绍信,并最好两个人同去,互作证明。我说我有记者证,我们出差一般都是一个人,他仍然坚持,我只好带上介绍信,但最终还是一个人去了上海。
在上海411医院,何教授给我看了一些有关变性手术的材料,但每次看时他都要用手捏着,绝不交给我,他说这里有些牵扯到病人隐私,不能拿给你们。他的这种谨慎,给了我很深的印象。
何教授认为,并非所有的易性病患者都必须做变性手术。一般来说,能不做就不做,能熬过去就熬过去,能用别的方法就用别的方法。毕竟,变性不仅对于患者自身来说,是一次有生以来最激烈的心理、生理上的变化,而且它还牵扯到一系列的家庭社会问题。可以说,变性手术已经超越了传统医学范畴,成为一项复杂的社会医学,需要慎重,慎重,再慎重。
我问何教授:“您做变性手术的条件是什么?需要什么证明?”
他说:“我需要证明,但不看重证明,我知道现在只要肯花钱,许多事都能办得成,所以我最主要的是和病人沟通,长时间的了解。”
据何教授科里的医生赵博士说,何教授每接收一个病人,都要做长时间的了解探访,有的通信要达五六年。一位易性病患者找到何教授,要求做变性手术,但何教授在和他谈话中了解到,这位患者夫妻生活很正常,于是何教授规劝这位患者,暂时不要做手术,建议他找些事做,让自己的生活忙碌、充实起来。后来这位患者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成为一名律师。他在给何教授的信中说,“我现在生活得很好,对于变性,也不再那么渴望了,真的感谢何教授,要不是您,我不知道我现在是一个什么样子,也许是一个遭受世人冷眼的变性人吧。”
实际上不论是在病人当中还是在记者当中,何教授都有“不好合作”的名声,因为他的要求过于严格,轻易不给病人做变性手术,但是要做就要做完整,绝不留后患。由于他的严谨,他做变性手术的数量,要比被媒体经常报道的其他医生,少许多。他说,我每次拿起手术刀,心里都特别难受,感觉自己像犯罪一样。而对于记者,何教授一直保持低调,他认为医生这个行当尤其是做变性手术的医生,又不是歌星影星,没有必要在媒体频频曝光。
但是他不知道,他的这种低调也会带来“副作用”。一些病人轻信媒体报道;一些病人在手术做坏之后却求医无门;甚至有医生为了自己名声,对病人谎称何教授已到法国定居。
曾经有病人辗转找到何教授,因为她们在割去了乳房、子宫、卵巢等女性器官之后,手术医生却没有办法给她们再造男性生殖器,使她们身心备受折磨。于是她们想来这里重新修复。但是她们不知道,改造和修复变性手术是一项很艰难的工作,后面的医生没有病历,不了解前面医生做到了哪一步,又不能重新剖腹探察。
何教授对此感到非常气愤,他说:“我本来不想管别人的事情,但是,如果有人再这样继续残害我的病人,我绝对不允许!这是害人一辈子的事!给病人带来一辈子生理、心理上的痛苦,跟草菅人命没什么区别!”
我问何教授:“如果你仍然不让媒体报道,不等于是在纵容一些医生继续做不负责任的变性手术么?”
对此,何教授感到非常为难,他说:“易性病是一种心理障碍疾病,治疗方向在于通过心理治疗和行为纠正,使患者认识到顺应自己的天然性别,也能很好地生活下去。对那些病史长,症状典型,已严重影响生活乃至生命者,才考虑实施变性手术,医生是治病救人的,你活不下去了,我才有义务救助你。一定要排除那些一时冲动,或别有用心的患者的变性要求。
“变性手术并不是治疗易性病的根本方法,只是一种不得已的方法。”何教授强调说。
当我要求看看何教授的病人时,他犹豫再三,只答应带我到病房转转,他说病人在午睡,最好不要打搅他们。他不希望记者骚扰他的病人。
“我们是弱势群体当中的弱势者,我们的手术还没有彻底做完,我们讲话是要付出一生的代价的”
在我的采访过程中,所有我接触到的病人都向我谈到媒体的误导,我曾问他们:“记者并没有编造事实,这些话都是病人和医生自己说的,怎么能说是媒体误导呢?”
他们都很无奈:“我们是弱势群体当中的弱势者,我们的手术还没有彻底做完,我们讲话是要付出一生的代价的,你没有站在我们的角度,怎么能这样要求我们?”
的确,这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这是一群特殊的病人,那么他们究竟有没有可能保护自己?出现损害时,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要求赔偿呢?
遗憾的是,从卫生部有关部门我了解到,我国在变性手术方面,至今还没有一部相关的法规和规定。除了弥补身体上的生理缺陷以外,公民有没有要求改变自身性别的法律权利,医疗单位有没有为满足当事人的意愿,而采取药物或手术方式改变当事人性别的法律权利,在我国,都还是一个法律空白。变性手术究竟应该包括那些部分?医院应该承诺病人做哪些部分?什么样的手术才算是完整的变性手术?至今都没有法规的统一规定,甚至什么人可以做变性手术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但是在1999年浙江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整形外科学》一书中,我却看到这样一节:“易性术的标志手术是阴道再造术、阴茎再造术。同时进行表形重塑,如喉结整形,乳房整形等,以符合自我性别再认定。术后患者性功能恢复正常,可以结婚组成家庭,但无生育能力。男变女的手术常可一次完成,女性转变为男性的易性手术较为复杂,难度大,需多次手术才能完成,疗程长。”
虽然这本由国内著名专家集体编写的医学著作,在法律意义上,还不能成为做变性手术的统一标准和规定,但它至少告诉我们,医学界认为的“完整的”变性手术的行业标准,是存在的。
既然如此,病人在这方面,应当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医生完全可以如实告诉病人,自己能否给病人做完整的变性手术,并让她们了解女变男易性手术的复杂性和高难度,以使她们有这个思想准备,有什么必要再用科学发达后的异体移植来安慰她们呢?当这些女青年了解了异体移植生殖器官在世界上尚无成功先例之后,她们还会去做这个变性手术吗?
后来我和华华聊起这件事,“他”说:“我可不敢再做了,我就这样生活下去吧。”
我很难过,我不知道还有多少像然然、华华这样的病人在社会上饱受煎熬,他们不曾想到,期盼已久的变性手术,会使他们的生活变得更加尴尬和无奈,他们将只能在社会上隐姓埋名,默默品尝苦果,他们难以得到世人的同情和理解,没有人来保护他们的权益,因为语焉不详的公证书上有他们自己的亲笔签名!
但是,在一个文明社会里,他们的权益不应当由于人数少而受到忽视———他们需要对病人高度负责的医生,更需要一部能够保护他们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