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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刑事诉讼法考试大纲解读四(2)

2013-05-19 

  十六 不起诉


旧法条

新法条

第142条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173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相关法条】《高检规则》

   第401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第402条  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401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第403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40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第405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第406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407条  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409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及时通报处理情况。

   第410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处理,参照本规则第296条的规定办理。

   第411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需要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杨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书面通知作出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或者执行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命题思路】

  增加了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十七 审判公开原则


旧法条

新法条

第152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183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274条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相关法条】《刑诉解释》

   第186条  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87条  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第463条  下列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

   (一)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的案件;

   (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

   第464条  对分案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分别由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理。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或者不同审判组织分别审理的,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审判组织应当互相了解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审判情况,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第465条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要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467条  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第468条  确有必要通知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对其陈述、证言进行质证。

   第469条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

   查阅、摘抄、复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开和传播。

   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命题思路】

  1.对未成年人案件,统一规定为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2.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十八 第一审程序的期限:延长了一审审判期限


旧法条

新法条

第168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本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202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6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相关法条】《刑诉解释》

   第172条  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期限,自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收到指定管辖决定书和有关案卷、证据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173条  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层报。有权决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因特殊情况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1至3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第174条  审判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命题思路】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十九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旧法条

新法条

第174条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175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第208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20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210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相关法条】《刑诉解释》

   第289条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

   对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29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高检规则》

   第465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办案人员认为可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审查报告中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意

见,按照提起公诉的审批程序报请决定。

   第466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者对主要犯罪事实有异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具有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467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了解其是否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确认其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第468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可以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相对集中提起公诉,建议人民法院相对集中审理。


  【命题思路】

  1.修改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2.增加了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3. 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

  (1)修改原来单一的独任制规定。

  (2)将原来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改为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二十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延长了二审审理期限


旧法条

新法条

第196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本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第232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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