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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精讲汇总:2013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实务》第八章(6)

2013-04-18 
读书人网搜集整理了“2013年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实务》知识点精讲”,帮助考生扎实巩固基础知识,备考2013年高级会计师考试。


  第三节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内容和形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注意:包括接受捐赠的资产、用单位收入购置的资产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中,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


  1.资产配置:购置、调剂

  2.资产使用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应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资产处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1)闲置资产;(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


  1.资产配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方式主要有购置、调剂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须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2.资产使用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方式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3.资产处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清查及报告


  (一)资产评估


  行政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2)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2)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二)资产清查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1)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2)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6)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其中,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三)资产登记报告


  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后及时办理产权手续;

  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充分披露;

  建立资产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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