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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人力资源管理师案例分析四(2)

2013-04-06 

  第三,这里所谓的“表现最差的10%”是企业中的评估者们评价出来的,不一定是真正的“表现最差的10%”。要想评出真正的“表现最差的10%”出来,需要若干条件:首先,该企业必须有明确的、能客观衡量的工作绩效评价标准。否则,由于是评估者个人的主观因素起主要作用。各种丑陋的危害甚大的办公室政治就会充斥公司。公司中人际关系会变得很复杂,企业会遭受严重污染。其次,公司的评价者们必须要有充分的培训,以保证有足够娴熟的评估技术。

  第四,对真正的“表现最差的10%”也不应该一定采取淘汰的方法。因为,这些人当中,有相当多的人的表现不佳,不是因为他们本人无可救药,可能是公司的问题,或者是上司的问题,或者是个人乃至家庭的短期性问题。只有极少数,才是真正不适合本公司,需要淘汰的。所以,不妨讲这些人放入一个“缓冲池”或“资源库”并对她/他们实施有针对性的培训、开发。给他们充分的机会证明他们的能力。

  最后,反对实行末位淘汰法还有很多其他理由:这种方法会令员工有不安全感,从而导致焦虑、员工关系紧张、对企业不忠诚;追求短期效益而忽视了长期效益、关注局部而忽视全局等等。如果一定要采用末位淘汰法,我们建议要研究好上述提到的各个方面的问题。如果,把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的解决办法找到了,也并非一定不可以采用末位淘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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