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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案例分析:该案在执行中能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2)

2013-02-24 
该案在执行中能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

  第四种意见认为应由吴某履行完自己的担保责任之后去起诉张某,尽管理论上是可行的,但那是担保人吴某与债务人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本案现在的关键是发现了债务人张某的财产能否采取执行措施,如果吴某怠于行使自己的追偿权,而不履行现已生效的判决,那岂不损害了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执行中遇到这种情况时,不能简单地就直接追加债务人张某为被执行人和直接执行张某的财产。本案因有新的事实,应当通知申请执行人李某另案起诉张某,通过审判程序解决后再另案执行,否则剥夺了债务人张某的上诉权。本来这两个案子原告李某是可以一并起诉的,法院也可以一并审理,并可同时判决债务人张某承担还款义务,判决担保人吴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因为原告李某没有同时起诉,所以才一分为二,分成了两个案件。

  在起诉前,李某可以先申请对债务人张某的船进行诉前保全,或者在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以便于今后能够顺利执行,而且,担保人吴某在履行了自己的担保义务后,对债务人张某享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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