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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已经落下帷幕,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卷四刑事诉讼法案例考题。与往年不同的是,这道题既没有采用以往那种程序挑错,也没有采用问答式提问,而是给出了案情的背景,相关人员的陈述或证言以及部分书证,让考生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刑事证明理论,分析能否认定张某(被举报的某国企副总经理)构成受贿罪,并进行分析说理。参考答案给的是,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法院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读书人整理
据了解,许多考生拿到这道考题时,感觉很不适应这种出题套路,不知道如何下笔。仅就证明这一个知识点出大题,考察了21分之多,视乎有点出乎意料。事实上有关老师在三校名师航天班中曾强调过证据与证明在2010年司法考试中的重要性。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资格考试,必须强调实践与应用能力的考查。如果拿到一定的证据材料,不能很好的定性并给出一个准确判断,那就很难达到法律职业的起码要求。
作为执业律师,职业要求必须尽最大可能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面对公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赋予律师的权限,向有关专门机关查阅复制有关证据材料,然后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依据自己对证明标准的把握,再作出明确的判断,在此基础上拿出对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或罪轻、减轻处罚的辩护的意见。此案在证明张某收受两笔款项问题上,均为“一对一”证据,对于张某是否构成受贿罪没有足够证据排除,也不足以认定构成受贿罪。石某、杨某属于有一定厉害关系人,不排除推脱罪责陷害张某可能性。鉴于此,作为辩护律师应作无罪辩护,必要时再依据《律师法》的规定,有针对性调查收集或申请专门机关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材料,以支持证明自己的辩护意见。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检察人员,在审查起诉环节必须对犯罪事实是否已经查清,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明标准有严格的把握。此案在证明张某收受两笔款项关键性问题上,是“一对一”口供,全案证据排除不了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并不是唯一。达不到《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如果检察人员不能得出这样正确结论,而就以案情所给的证据向法院提起公诉,就极有可能导致错误追诉。就此案来说检察人员正确的做法应该通过补充侦查,使证据达到《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的要求,再依法提起公诉。如果通过补充侦查仍达不到《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的要求,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也就是所谓存疑不起诉。等待将来有新的证据可以再进行追诉。上述工作都依赖于检察人员对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准确把握。作为审判人员对于庭审过程中,经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的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予以认证。三校名师航天班模考中曾考过这样案例。就本题涉及的案情来看,现有证据在证明张某收受这两笔钱这一关键问题上没有排除其他可能性,石某、杨某均为本案利害关系人,有可能为了推脱罪责陷害张某。如果公诉机关不能补充侦查,提供新的证据对关键性环节加以证实,根据现有证据,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审判人员在没有足够证据被告人构成犯罪的情形下,就应该按照无罪推定。相对来说,对审判人员就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判断能力要求视乎显得更高。http://www.reader8.com/
由此可见,从事法律职业,无论是作为律师,还是作为检察官与法官,对于证明标准的把握都是至关重要的。刑事诉讼的主要任务就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试想像2010年司法考试刑诉法案例题中所给的证据材料,一个准备从事法律职业人不能依据现有的法律准确判断是否成立犯罪,很难想象在未来的工作中能够正确与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无辜的人不受追究。诚然对于证明标准的把握,需要通过大量的司法职业实践来培养,但是更离不开对法律相关规定与刑事证明理论的熟悉,由此2010年刑诉法这道案例考题,对于遴选法律职业人才的重要性可见一斑,我们不得不承认此题在考查方式寻找到了新的突破口,实为一种难得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