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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理解与认定(1)

2010-11-13 
在逃逸的原因上,现实生活中错综复杂,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原因仅指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即肇事者在肇事行为发生后,害怕被司法机关发现,被追究法律责任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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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点提示】

  审判实践中,对交通肇事罪中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理解和认定。读书人整理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漯郾刑初字第71号(2010年7月2日)

  【案 情】

  公诉机关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银唐。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5日7时许,被告人吴银唐无证驾驶豫L20575号“巨力”牌三轮汽车,沿洛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漯西路交叉口转盘处向右转盘时,与骑电动车沿漯西路由北向南行驶的陈敬相撞后,又与正在道路上打扫卫生的王怀言相撞,造成陈敬、王怀言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银唐弃车逃逸。2009年12月30日,王怀言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吴银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本案被害人陈敬对被告人吴银唐的民事赔偿请求已主动放弃。

  本案中被害人王怀言的女儿王秀勤对被告人吴银唐的民事赔偿请求已主动放弃。

  再查明:本案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已作出(2010)漯郾刑初字第71—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审 判】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银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本案被告人吴银唐的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被告人吴银唐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之意,具有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判决:被告人吴银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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