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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练习题及解析:辩护人(1)

2012-12-20 
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辩护人

  1.【真题难度】甲和乙是故意伤害的同案被告人,现在押。甲聘请律师丙为辩护人,乙的父亲丁担任乙的辩护人。下列关于丙和丁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丙和丁都有权独立进行辩护

  B.只有丙有权依法定程序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C.如果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只有丙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D.同甲的辩护人一样,享有独立的同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

  14.【简单】 请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在审查起诉阶段,哪一项不属于辩护人收集后应该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的证据?

  A.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

  B.犯罪嫌疑人属于正当防卫

  C.犯罪嫌疑人属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D.犯罪嫌疑人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15. 【真题难度】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什么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A.不在犯罪现场

  B.犯罪嫌疑人甲涉嫌绑架罪,但是辩护律师收集的证据证明其差几天不满18周岁

  C.犯罪嫌疑人乙因涉嫌制造毒品在2012年4月11日被拘留,辩护人查明其是在96年5月1日出生。

  D.犯罪嫌疑人是精神病人

  参考答案:

  13.【答案】AB

  【解析】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故A选项当选。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所以B选项正确,丁作为非律师辩护人,不想有此项权利。

  该法第39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所以C选项错误,因为所有的辩护人都有此项权利,不仅仅是辩护律师。

  该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所以D选项错误,律师辩护人可以独立行使此权利,而非律师辩护人要经过许可。

  【陷阱分析】哪些是辩护律师独有的权利,哪些是所有辩护人都有权行使的权利和哪些是律师辩护人独立享有,而非律师辩护人要经许可才能行使的权利历来是这一章的命题重点。复习时,考生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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