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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解读指导:故意杀人罪(2)

2012-12-09 

(3)教唆或帮助自杀:当教唆或帮助行为具有杀人的间接正犯性质时,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例如:A.欺骗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儿童或者精神病患者;B.凭借某种权势或者利用某种特殊关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心理强制方法,使他人自杀;C.行为人教唆自杀的行为使被害人对法益的有无、程度、情况等产生错误,其对死亡的同意无效。上述三种情况都应当认定成立故意杀人罪。

  3.本罪的认定和处罚

  (1)转化犯: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虐待被监管人员致人死亡、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聚众斗殴致人死亡,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定性:看是否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如果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定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否则即为故意杀人罪。

  (3)本罪的法定刑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种法定刑的排列方式,刑法典中仅此一处。

  (4)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时一定要慎重。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不应判处死刑。

  (5)对于所谓的“大义灭亲”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量刑上应与一般的故意杀人罪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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