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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解读指导: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1)

2012-12-09 

  (一)构成要件

  1.对象只能是妇女,强制猥亵男子的,不成立本罪。行为人故意杀害被害妇女后,再针对尸体实施猥亵、侮辱行为的,不得认定为本罪,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实行数罪并罚。

  2.猥亵妇女是指针对妇女实施的,伤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害妇女的性的自主决定权的行为。所谓“针对妇女实施”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直接针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或者迫使妇女容忍行为人或第三人对该妇女实施猥亵行为;

  (2)迫使妇女对行为人或第三人实施猥亵行为;

  (3)强迫妇女自己实施猥亵行为;

  (4)强迫妇女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

  3.强制猥亵行为不以公然实施为前提,即使在非公开的场合,只要行为人与被害人在场,而没有第三者在场,行为人实施强制猥亵、侮辱行为的,都成立本罪。

  4.猥亵行为具有相对性。换言之,强制猥亵妇女与猥亵幼女的行为,只能是性交以外的行为。但是,猥亵幼男的行为则包括性交行为,即已满16周岁的妇女与幼男发生性交的,成立猥亵儿童罪。

  5.行为方式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这里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应与强奸罪做相同的理解。

  6.主体: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

  7.主观:不要求行为人出于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倾向,因为即使没有这种倾向的猥亵、侮辱行为也严重侵犯了妇女的性的自主决定权。

  (二)本罪与(普通)强奸罪的区分

  1.行为不同:前者只要求对妇女实施性交行为以外的强制猥亵、侮辱行为;后者则是性交行为;

  2.主体不同:前者的直接正犯既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女子;后者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

  3.目的不同:前者不要求具有奸淫的目的;后者则以强行奸淫为目的。

  提示注意6

  在强奸过程中实施的强制猥亵、侮辱行为,一般不另行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而应将这种行为与强奸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猥亵儿童的,应当比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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