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地区经贸集团大量涌现
一、地区经贸集团的概念
地区经贸集团是地区经济一体化的表现形式。地区经济一体化是指参与国和地区通过协议与协定,相互逐步取消贸易壁垒和要素运动的障碍,扩大成员国内部的市场,使资源、要素配置合理与优化,促进共同的经贸发展,增强维护经贸权益和对外谈判的能力。
二、地区经贸集团的主要形式
(一)优惠贸易安排
这是最低和最松散的一种经贸集团形式。在优惠贸易安排成员国间,通过协定或其他形式,对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规定其特别的关税优惠。如1932年英国与英帝国的成员国建立的英帝国特惠制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非洲木材组织”等。
(二)自由贸易区
自由贸易区指由签订有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组成的贸易区。在成员国之间废除关税与数量限制,使区域内各成员国的商品可完全自由移动,但每个成员国仍保持对非成员国的贸易壁垒。如1994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的由美国、加拿大、墨西哥组成的“北美自由贸易区”。
(三)关税同盟
关税同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完全取消关税或其他壁垒,并对非同盟国家实行统一的关税率而缔结的同盟。它在一体化程度上比自由贸易区进了一步,它除了包括自由贸易区的基本内容外,还有成员国之间建立统一的关税率。结盟的目的在于使参加国的商品在统一关税以内的市场上处于有利地位,排除非同盟国商品的竞争。
(四)共同市场
所谓共同市场,就是除在共同市场成员国内完全废除关税与数量限制,建立对非成员国的共同关税外,共同市场成员国间的生产要素也可自由移动。
(五)经济同盟
所谓经济同盟,就是成员国间不但商品与生产要素可以完全自由移动,建立对外共同关税,而且要求成员国制定和执行某些共同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逐步废除政策方面的差异.使一体化程度从商品交换。扩展到生产、分配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形成一个庞大的经济实体。
(六)完全经济—体化
这是经贸集团的最高形式和最后阶段。在此阶段,区域内各国在经济、金融、财政等政策上,完全统一化。在各成员国内完全消除商品、资金、劳动力等自由流通的人为障碍。欧洲经济共同体1988年提出,1992年实现的“大市场”的目标,就是向这种一体化方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