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报关企业申请人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并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90日内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海关不予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包括: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文件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报关企业与所聘报关员签订的用工劳动合同复印件;其他与报关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由注册地海关核发报关企业登记证书。报关企业凭以办理报关业务。
(四)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时效及换证管理
1.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时效
根据海关规定,报关企业登记证书的有效期限为2年,收发货人登记证书的有效期限为3年。
2.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换证手续
报关企业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期的同时办理换领报关企业报关登记证书手续。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收发货人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换证手续时应当向注册地海关递交的文件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员情况登记表(无报关员的免提交)、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报关单位由注册地海关换发报关企业登记证书或者收发货人登记证书。
(五)报关单位的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1.变更登记
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
2.注销登记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报告。海关在办结有关手续后,依法办理注销注册登记手续:
(1)破产、解散、自行放弃报关权或者分立成两个以上新企业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3)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
(4)报关企业丧失注册登记许可的;
(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的;
(6)其他依法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