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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报关员考试精讲笔记--第一章第三节(1)(3)

2012-10-14 

  (3)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

  报关企业如需要在注册登记许可区域外(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从事报关服务的,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拟注册登记地海关递交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

  申请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报关企业自取得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报关企业登记证书)之日起满2年;报关企业自申请之日起最近两年未因走私受过处罚。同时,报关企业每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报关企业跨关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拟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符合境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条件;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名;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均无走私行为记录。

  海关比照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程序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决定。

  (4)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均为2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

  报关企业未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或者海关未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自丧失注册登记许可之日起,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自动终止。

  (5)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变更和延续

  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中的企业名称及其分支机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注册地海关对被许可人提出的变更注册登记许可申请按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进行初审,并且上报直属海关决定。直属海关依法审查后,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准予变更,并且作出准予变更决定。海关准予变更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凭直属海关变更决定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需要进行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海关提出延续申请并递交海关规定的材料。海关比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在有效期届满前对报关企业的申请予以审查,对符合注册登记许可条件的,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延续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延续的有效期为2年。海关对不再具备注册登记许可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延续注册登记许可应具备的条件的报关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不予延长其注册登记许可。对未按照规定申请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或者海关不予延长其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海关不再接受其办理报关业

  务。

  (6)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直属海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注册登记许可:

  ①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

  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

  ⑤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海关依照规定撤销注册登记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7)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依法注销注册登记许可:

  ①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②报关企业依法终止的;

  ③注册登记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注册登记许可证件被吊销的;

  ④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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