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出境物品报关的基本内容
海关监管进出境物品包括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三者在报关要求上有所不同。
《海关法》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所谓自用合理数量,对于行李物品而言,“自用”指的是进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进出境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对于邮递物品,则指的是海关对进出境邮递物品规定的征、免税限制。自用合理数量原则是海关对进出境物品监管的基本原则,也是对进出境物品报关的基本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通过随身携带或邮政渠道进出境
的货物要按货物办理进出境报关手续。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应当由本人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或者自用物品进出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报关
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海关法律都规定对旅客进出境采用“红绿通道”制度。
我国海关也采用了“红绿通道”制度。
我国海关规定,进出境旅客在向海关申报时,可以在分别以红色和绿色作为标记的两种通道中进行选择。带有绿色标志的通道称“无申报通道” (又称“绿色通道”),适用于携运物品在数量和价值上均不超过免税限额,且无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旅客;带有红色标志的通道称“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适用于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旅客。对于选择“红色通道”的旅客,必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他申报单证,在进出境地向海关作出书面申报。
自2008年2月1日起,海关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进出境旅客没有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无须填写申报单,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除海关免予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l6周岁以下旅客以外,进出境旅客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须填写申报单,向海关书面申报,并选择“申报通道”通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外交、礼遇签证的进出境旅客,通关时应主动向海关出示本人有效证件,海关予以免验礼遇。
2.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关
进出境邮递物品的申报方式由其特殊的邮递运输方式决定。我国是《万国邮政公约》的签约国,根据《万国邮政公约》的规定,进出口邮包必须由寄件人填写“报税单”(小包邮件填写绿色标签),列明所寄物品的名称、价值、数量,向邮包寄达国家的海关申报。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税单”和绿色标签随同物品通过邮政企业或快递公司呈递给海关。
3.进出境其他物品的报关
(1)暂时免税进出境物品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暂时免税进出境物品须由物品携带者在进境或出境时向海关作出书面申报,并经海关批准登记,方可免税携带进出境,而且应由本人复带出境或进境。
(2)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进出境物品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进出境物品包括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以及外国驻中国领事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务用品和自用物品。
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应当以海关核准的直接需用数量为限。其中,公务用品是指使馆执行职务直接需用的进出境物品,包括:使馆使用的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车辆;使馆主办或者参与的非商业性活动所需物品;使馆使用的维修工具、设备;使馆的固定资产,包括建筑装修材料、家具、家用电器、装饰品等;‘使馆用于免费散发的印刷品(广告宣传品除外);使馆使用的招待用品、礼品等。自用物品,是指使馆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中国居留期间的生活必需用品,包括自用机动车辆(限摩托车、小轿车、越野车、9座以下的小客车)。
使馆和使馆人员因特殊需要携运中国政府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的,应当事先获得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馆和使馆人员的有关物品不准进出境:携运进境的物品超出海关核准的直接需用数量范围的;未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有关备案、申报手续的;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已免税进境的物品进行转让、出售等处置后,再次申请进境同类物品的;携运中国政府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违反海关关于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使馆和使馆人员首次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前,应当到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报。其中,以书面方式申报的,还应当向海关报送电子数据。
使馆和使馆人员运进、运出公用、自用物品,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外交从/自用物品进出境申报单”,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附提(运)单、发票、装箱单、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有关单证材料。其中,运进机动车辆的,还应当递交使馆照会。
使馆运进由使馆主办或者参与的非商业性活动所需物品,应当递交使馆照会,并就物品的所有权、活动地点、日期、活动范围、活动的组织者和参加人、物品的最后处理向海关作出书面说明。活动在使馆以外场所举办的,还应当提供与主办地签订的合同副本。
外交代表随身携带自用物品进境时,应当向海关口头申报,但外交代表每次随身携带进境的超过规定限额的限制性进境物品,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外国驻中国领事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国已加人的国际公约,以及中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办理。
外国政府给予中国驻该国的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优惠和便利,低于中国政府给予该国驻中国的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优惠和便利的,中国海关可以根据对等原则,给予该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相应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