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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解读指导:妨害司法罪(1)

2012-10-13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妨害司法罪

  「重点法条」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故 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条」 《刑法》第243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伪证罪。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定的,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本罪发生的时空条件也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刑事诉讼活动中。

  2行为人所作的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包庇罪犯的特定目的。

  3注意区分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本罪的主体是四种特定的人员,而诬告陷害罪主体 是一般主体;本罪只是在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个别情节上提供伪证,而诬告陷害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本罪的发现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之中,而诬告陷害罪的行为则是在立案侦查之前实行的,并且是引起立案侦查的原因。

  「重点法条」

  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 造证 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相关法条」 《刑法》第307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本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刑事辩护人与刑事讼诉代理人(但并非仅为律师,非律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可构成本罪)。发生的时间条件也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刑事诉讼活动中。

  2本罪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三种行为方式:一是直接实施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二是帮 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包括直接帮助当事人自己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也包括间接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三是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

  「重点法条」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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