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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解读指导:共同犯罪七点(3)

2012-10-12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共同犯罪七点

  七、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

  对于共犯中的错误问题,原则上也适用关于单独犯错误理论来解决。即根据法定符合说解决。例如,甲乙丙共谋杀害张三,在实行犯罪时,甲误把李四认作张三而杀害,乙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承担犯故意杀人既遂罪责。

  在共同犯罪中还会发生共犯人之间相互发生的一些认识错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通常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理加以认定。如即使共同作案时,各犯罪参与人故意性质(或内容)不一致的,各人也仅在具有故意的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其他犯罪人实施的超出本人故意范围的行为不负(共犯的)刑事责任。例如甲、乙共谋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两人潜入博物馆同时向丙各开一枪,甲击中丙身边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文物,造成文物毁损的严重后果;乙未击中任何对象。甲、乙在故意杀人范围内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甲又过失造成文物毁损的结果,不在乙故意范围内,对过失毁损文物的后果甲单独承担责任,乙不承担责任。再如,甲以杀人的故意乙以伤害的故意刀砍丙致丙受伤的,二人仅在重合限度内(故意伤害)成立共犯,乙对甲故意杀人(未遂)不负刑事责任。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而乙成立故意伤害罪。如果甲以杀人的故意乙以伤害的故意刀砍丙致丙死亡的,同理,甲单独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责任,乙仍仅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限度内承担罪责。但是,在造成加重结果的场合,只要一人的行为(如抢劫)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死亡(加重结果),全体参与抢劫的共犯人均共同负(抢劫)结果加重责任。

  在教唆他人犯罪的场合,被教唆人实施的行为与教唆人表达的内容不一致时,发生教唆犯的错误。对于教唆错误,同样采取“法定符合说”认定,即(1)如果在构成要件的范围内一致,不影响教唆成立。如甲教唆乙入户盗窃丙,乙实行时误入丙的邻居丁家窃取了财物,不影响甲成立盗窃罪的教唆犯。如果在构成要件范围内完全不同时,则教唆人属于“教唆未遂”(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如甲教唆乙到丙家盗窃,乙没有实施盗窃却对丙实施了强奸。甲属于教唆未遂(盗窃罪),乙属于强奸罪。类似例子如,甲雇乙杀丙,乙仅对丙进行故意伤害的,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未遂,乙成立故意伤害罪。(2)如果被教唆人所犯的罪与教唆的罪部分一致部分不一致时,在重合限度内可成立共同犯罪,如甲教唆乙盗窃丙,乙对丙实际进行了抢劫,则甲乙二人在盗窃限度内成立共犯,甲成立盗窃罪的教唆犯且属于被教唆人(乙)犯了被教唆的罪,乙成立抢劫罪。对此,按照“教唆――实行过限”处理原则解决也可得出相同结论。(3)如果甲教唆乙盗窃丙,乙对丙盗窃未遂时,则该共同犯罪未遂,甲也仅承担“犯罪未遂”的罪责。(4)被教唆人犯罪时造成加重结果的,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其教唆犯一般应共同承担责任。

  对于帮助犯的错误,一般可参照上述教唆犯错误的解决办法。如甲乙共谋盗窃丙家,甲在户外放哨乙进入丙家却实施了抢劫,甲在盗窃限度承担罪责;或甲以为乙欲伤害丙而借刀给乙使用,乙却使用该刀对丙实施故意杀人罪行为,甲仅在故意伤害(致死)限度内承担罪责。对此,按照“帮助――实行”过限的处理原则解决也可得出相同结论。

  教唆、利用他人犯罪时发生了细枝末节的错误一般不影响教唆的性质,(1)如甲以为乙不满16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唆使乙盗窃,而乙实际已满16周岁的;或者相反,甲以为乙已满16周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唆使乙盗窃,而乙实际未满16周岁的,对甲均按照盗窃罪之教唆犯处理。(2)甲以为乙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而唆使乙犯罪,乙实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或者相反,甲以为乙是有刑事责任能力人而唆使乙犯罪,乙实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对甲均按照教唆犯处理。(3)甲以为乙不知情而利用去犯罪,而乙实际知情的,对甲仍以教唆犯处理。

  1、对合双方可能是同案犯但一般不适用共犯规定

  如行贿罪与受贿罪,可能双方都构成犯罪,但不认为是必要的共犯,通常不适用总则共犯规定。

  ★对合双方的性质

  (1)各方行为在法律上均被规定为犯罪,但罪名不同:①出售假币罪与购买假币罪;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③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④收购赃物罪与销售赃物罪;⑤脱逃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⑥合同诈骗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订合同失职罪;⑦销售赃物罪与收购赃物罪;⑧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与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⑨受贿罪与行贿罪;⑩单位受贿罪与对单位行贿罪;⑾放纵走私罪与走私罪;⑿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⒀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与偷越国(边)境罪。

  需要说明的是:①这里所称“不同罪名”包含选择罪名,如出售假币罪与购买假币罪,如果同一人既有出售假币又有购买假币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并非典型的异种数罪。②对合双方的行为在法律上都被规定为犯罪,但是实际案件中未必双方都构成犯罪,如甲向乙索贿,乙无奈给甲财物但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甲构成受贿罪,但乙不构成行贿罪(不构成犯罪)。再如甲向多人出售假币数额较大,构成出售假币罪,但是购买者如果购买假币数额不够较大的,不以购买假币罪追究刑事责任。

  (2)各方行为在法律上均被规定为犯罪,且罪名、法定刑相同:①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7条);②非法买卖核材料罪;③串通投标罪(刑法第223条);④重婚罪(第258条)⑤非法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⑥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⑦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⑧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需要说明的是:①这里所称“罪名相同”,是指对和双方的罪名相同。如甲向乙出售枪支,乙购买,甲乙二人不仅均构成犯罪,而且罪名完全相同,即非法“买卖枪支罪”。②对合双方的行为在法律上都被规定为犯罪,但是实际案件中未必双方当事人都构成犯罪,如甲有配偶与乙重婚,乙受甲蒙骗不知甲有配偶,甲构成重婚罪而乙不为罪。

  (3)一方行为在法律上没有被明文规定为犯罪

  ①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购买侵权复制品行为;②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与购买间谍专用器材行为。③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与购买、受赠珍贵文物行为;④倒卖文物罪与购买文物行为;⑤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与购买、受赠文物藏品行为;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与购买淫秽物品行为。⑦出售毒品与(吸毒者)购买少量毒品自己吸食的。⑧制售伪劣商品与购买(消费)的行为。

  应注意:①“对于刑法未规定为犯罪的对合行为能否按照共犯处罚,是刑法上一个存在争论的问题……对这一问题,人们理所当然地给予了一个否定的答复,因为这显然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这里所说的“否定回答”是指不能以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假如一方有帮助教唆行为的,不排除可构成对方的共犯。②对于上述(1)和(2)中列举的各方行为均被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对合情形,能否认定为共同犯罪、以共同犯罪论处?A、一般没有必要,因为司法实务普遍认为“贩卖毒品的上家和下家不是共犯,但属于同案犯”。直接按照分则条文的规定,对各方适用各自触犯的法条定罪处罚即可。例如监管人员甲私放在押人员乙,乙脱逃,甲构成司法在押人员罪、乙构成脱逃罪。再如甲拐卖来妇女卖给乙,乙买入,甲构成拐卖妇女罪,乙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B、但不能排除认定为共同犯罪的可能性。如果双方有共同的利益、需求,事先通谋、分工合作的,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如甲乙二人合作贩运假币,甲从外地购买假币并运输至某地,乙负责销售,甲乙二人构成购买运输出售假币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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