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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解读指导:共同犯罪七点(2)

2012-10-12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共同犯罪七点

  五、教唆犯特点、对象和责任

  1、特点:唆使他人犯罪,本人无实行行为;

  2、构成要件:(1)教唆对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2)教唆故意;(3)教唆行为。

  有教唆行为但与被教唆人犯罪行为无因果关系的,是失败教唆(教唆未遂)。

  不适用教唆犯的情况

  1、宣扬腐朽没落人生观致人堕落犯罪的,不是教唆。

  2、教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犯罪:间接正犯。实质是把无责任能力人当自己犯罪工具利用,视为(间接)实行犯,不是教唆犯。

  3、分则特别规定的教唆性质犯罪直接适用分则条款定罪处罚:策动、勾引军警人员叛乱暴乱、教唆吸毒、引诱卖淫、指使他人伪证等

  教唆与煽动的区别。煽动针对不特定人,如煽动颠覆政府、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教唆针对特定人。即使有煽动型犯罪的规定,如实施相应教唆行为的,不排除对该教唆行为适用教唆犯规定。如唆使他人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的,不成立煽动罪,可成立该罪之教唆犯

  教唆犯的责任:(1)被教唆人犯被教唆罪的,按共犯处罚,主从视作用而定。包括:“教唆成功(被教唆人犯罪既遂)”、“教唆成功但被教唆人未能完成犯罪(犯罪未遂);(2)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教唆失败):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又称”教唆(本身)未遂“。(3)教唆不满18岁人犯罪的。从重处罚。注意:教唆未达责任年龄人(不满14岁或已满14不满16岁)犯罪,是(间接)实行犯(正犯),不是教唆犯。罪名;按照教唆内容定罪:盗窃、抢劫等。

  对被教唆人有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发生认识错误,不影响教唆犯成立,不需要认定为间接正犯。⑴对方未达责任年龄误以为达到;⑵对方已达责任年龄误以为未达到;

  六、教唆未遂

  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教唆失败),被教唆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犯罪预备、实行行为;包括:1、遭到拒绝;2、接受但未实施(预备实行);3、被教唆人所犯的罪与教唆无因果关系,如甲教唆乙抢劫乙家,乙拦路抢劫;4、被教唆人犯罪与教唆有关但性质根本不同,如如甲教唆乙****乙女,乙抢劫乙女。

  特殊情况,⑴甲教唆乙伤害丙,乙对丙实施杀人行为,教唆→实行过限;⑵甲教唆乙杀害丙,乙对丙实施伤害行为。教唆未遂还是犯罪未遂?

  间接教唆也是教唆。如甲指使乙唆丙犯罪,甲间接教唆,成立教唆犯。

  共犯形式

  1、必要共犯与任意共犯:总则与分则的竞合,必要共犯:A聚众犯罪、组织犯罪;B对向犯(对合犯),属于分则有规定的(共犯形式),排斥总则共犯规定适用。

  2、承继的共犯:事先无通谋的共犯与事先通谋的共犯。其中承继的共犯:(1)中途加入;(2)对加入前的加重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3、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有无帮助犯或教唆犯

  4、特种集团:恐怖组织、黑社会;与普通集团的区别: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

  共犯与形态(未遂、预备、中止)

  1、一般情况:取共同犯罪最高进程形态(全部责任);帮助、教唆依从于实行犯(被教唆帮助人)进程形态。

  2、特殊情况:共犯步调不一致的情况,参见部分共犯单独中止。

  (九)“对合”行为,对向犯:二人以上以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十)“资助”型犯罪与共犯关系

  刑法规定有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等资助型犯罪。(1)既包括符合共犯条件部分帮助行为又包括不符合共犯条件的资助行为,如事后资助行为,一般情况下不按共犯处罚。资助他人犯罪属于共同犯罪(帮助)行为之一,具有共犯性质;但是在法律特别将该种资助行为规定为特定犯罪时,通常不按照有关犯罪(被资助人)的共犯(帮助犯)论处,这种资助一般是对“人或组织”的财力、信息等的资助,而不包括对具体恐怖行动的帮助。例如,甲知道某人或某组织从事恐怖活动,向其捐钱,被该组织或个人用于恐怖犯罪,属于资助行为。(2)不能排除认定为被资助人的共犯。资助不包括对“具体”恐怖犯罪行动的“直接”参与。如果事先通谋,对某项具体恐怖行动进行直接的人力财力的帮助,应当按照该项罪行的共犯论处。例如甲明知乙是恐怖组织人员正策划在某广场进行爆炸活动,为乙提供一辆汽车用于制造汽车炸弹并在该次爆炸中实际使用。对甲的行为应当以该爆炸案的共犯论处。也不包括组织、策划、教唆行为。刑法中资助型犯罪还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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