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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解读指导:共同犯罪七点(1)

2012-10-12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共同犯罪七点

  【提示】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除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还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一、共犯认定标准

  犯罪共同为主,部分共同为辅。不定项选择,甲怀“杀”丁的故意,邀乙相助并谎称“伤”丁,邀丙放哨并谎称“偷”财。甲故意杀人罪,乙故意伤害罪,丙盗窃罪。甲乙在故意杀人罪上不成立共犯,但可认为在故意伤害罪上成立共犯。

  ※共同故意:1、具有共同故意,才成立共犯;2、仅对具有故意的犯罪事实承担罪责。

  ※过限行为:1、共同实行过限;2、帮助-实行过限;3、教唆-实现过限

  ★共犯的构成条件(认定):1、二人以上,2、共同行为:实行、帮助、教唆、组织、共谋、居间(介绍);3、共同故意:(1)(犯罪性质)内容相同的故意;(2)存在意思联络。

  ★貌似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核心:是否具有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

  1、过失,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但,例外指使肇事司机逃逸指被害人未能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故意与过失行为不成立共犯。如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而罪犯乘机脱逃。监管人员与逃犯不成立共犯

  3、同时犯。遇车祸,货物抛洒遍地,路人纷纷上前哄抢的。要点缺乏意思联络。意思联络形成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心照不宣)。

  4、先后事实相关的行为,但没有主观意思联络的。如二人先后相继盗窃同一人家。

  5、过限行为,即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就过限的部分不成立共犯。侵犯同一对象但没有犯罪意思联络的。通常,盗窃放火案;特殊(1)转化抢劫;(2)寻衅滋事中重伤、致死他人;(3)伤害中杀人;(4)实行过限,例帮助盗窃实行抢劫的;教唆伤害实行杀人的,

  6、二人有共同行为但犯罪故意内容属于不同性质犯罪的。例,二人同租用一走私船只,各自为自己的利益走私不同的物品,一人走私毒品的;另一人走私淫秽物品的。相互之间没有犯罪意思联络。

  7、(从主体角度)间接正犯。把他人当工具利用的情况。(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2)利用他人过失行为犯罪的,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

  8、片面共犯问题。片面共犯一般是指暗中对他人犯罪相助的行为。对被暗中帮助者(实行犯),不能以共犯论,仍属单独犯;对暗中相助者,以从犯论。

  二、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责任

  ★分类根据:作用为主,兼顾分工。

  1、主犯种类:A、集团首要;B、其他主要作用者;※聚众首要不全是主犯;

  2、从犯种类:A次要作用实行犯,B辅助作用帮助犯;

  3、胁从犯一种:暴力胁迫;※被诱骗的,不属于胁从犯,若被骗不知情,无罪;若知情,受利色引诱,则视作用大小认定为从犯或主犯。

  三、主犯、从犯、胁从犯的简单认定

  实行犯、教唆犯一般是主犯,但作用明显较小的是从犯;帮助犯一般是从犯。被胁迫且作用较小的,胁从犯。

  四、共犯责任与处罚原则

  ⑴“一部行为,全部责任”:集团首要对集团全部罪行负责;其他主犯对组织、指挥、参与全部罪行负责。⑵“区别主从,适用法定的处罚原则”主犯:全部责任“完整处罚”;从犯、胁从犯,全部责任“宽大处罚”。从犯、胁从犯实质是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西方学说:实行犯是“正犯”,因为只有实行犯在实施真正意义的犯罪行为(分则条文明文禁止之行为),所以,不仅犯罪的实行,而且犯罪(实行的)预备、未遂、既遂、中止、“一部(实行)行为、全部责任”,均是针对实行犯而言的。帮助犯、教唆犯并未直接实行(分则条文禁止的)犯罪行为,所以帮助犯、教唆犯自身并无实行、预备、中止、未遂、既遂、一部(实行)行为之类的问题。其犯罪性及责任均“跟随”“正犯”,是正犯之从犯。如,实行犯既遂的,帮助犯、教唆犯随之而“既遂”,实行犯未遂的,帮助犯、教唆犯随之而“未遂”,被教唆被帮助人没有着手实行的,整个共犯止步于预备阶段。帮助、教唆并无单独的既遂未遂。西方的这种“实行犯中心”的观点,也渗透到中国学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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