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害人的可分性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二)被害人的可分性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三)自诉人的可分性
自诉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四)自诉与反诉的可分性
自诉人撤回自诉,不影响反诉的继续审理
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五、自诉案件的审理
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被告人可以提出反诉。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
【例3】(2011-2-72)关于自诉案件的和解和调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和解和调解适用于自诉案件
B.和解和调解都适用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案件
C.和解和调解应当制作调解书、和解协议,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法院印章
D.对于当事人已经签收调解书或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的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应当予以解除
答案:BD
【例4】(2008-2-72)关于自诉案件的审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甲、乙系一起伤害案件的自诉人,案件审理中甲撤回起诉,法院继续案件审理
B.某伤害案,因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提起自诉,审理中自诉人与被告人和解而撤回自诉,法院经审查准许
C.某遗弃案,被告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法院予以受理并与原自诉合并审理
D.某侵犯知识产权案,第二审中当事人和解,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一审判决
答案: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