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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新刑诉法解读指导:自诉案件(1)

2012-09-29 
自诉案件

  一、自诉案件的范围

  自诉是指公诉机关以外的其他主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在我国,自诉案件的类型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自诉案件的提起条件

  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适格的自诉人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

  (四)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自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一)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二)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自诉案件的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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