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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税税法一考点梳理——建筑业营业税的规定(2)

2012-09-20 
建筑业营业税的规定

  (三)与增值税关系: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四、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 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

  五、税收优惠:对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外提供建筑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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