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目(7个子目)与税率——3%
交通运输包括以下几项:
1.铁路运输业
铁路运输不包括城市地铁运输;也不包括铁道部门所属的工业、建筑业、商业、教育业、科研、卫生等业务的活动。
2.公路运输业
公路运输不包括城市内公共交通。
3.管道运输业
管道运输业不包括管道的维护。
4.水上运输业
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期租(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租给他人使用,承租期内船舶由承租人支配,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责的业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如果属于远洋运输中的光租业务(指租赁船,不配备人员)的,应按照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5.航空运输业
航空运输业务从事湿租业务(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限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负担)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6.其他交通运输业
7.交通运输辅助业
(1)包括:航空机场、旅客服务、搬家业务等;
(2)不包括:公路管理和养护活动、航道的养护和疏浚活动,此项活动应归为建筑业。
其他:自开票的物流劳务——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发票;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纳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纳税人(了解)
三、计税依据
1.一般:全额计税——即交通运输业的营业额,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纳税人提供交通劳务所取得的全部运营收入,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联运业务的余额计税——注意两个问题:
(1)国航与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的,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
(2)联运业务: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自2011年9月26日起,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相互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承运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合作运输方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铁路运输企业提供服务清单票据》为营业额扣除凭证,计算缴纳营业税。
3.代开发票业务:
代开发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