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目与税率——5%
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8个子目):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一)代理业
1.代销货物
2.代办进出口
3.介绍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
金融经纪业不按本税目征税,属于“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
(二)旅店业
(三)饮食业
(四)旅游业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旅游业”项目征税。
(五)仓储业
(六)租赁业:主要指经营性的租赁。
融资租赁,属于“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
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本税目征税,而对于从事远洋运输业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
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七)广告业
广告代理业按“广告业”征税。
对于报社、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等向作者收取的“版面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八)其他服务业
二、纳税人
服务业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计税依据
服务业的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服务业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特别注意的项目有:
1.代理业营业额的确定
代理业营业额,是指经营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和其他代理服务取得的手续费、介绍费、代办费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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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旅游业营业额的确定
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科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
5.广告业营业额的确定
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7.仓储业营业额的确定
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8.其他服务业营业额的确定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费、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5%)征收营业税。
(2)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勘察设计分包或转包:已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