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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税税法一考点梳理——建筑业营业税的规定(1)

2012-09-20 
建筑业营业税的规定

  一、税目(5个子目)与税率——3%

  本税目的征税范围是: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

  【特别注意】

  1.对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外提供建筑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2.纳税人自建不动产纳税处理

  (1)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营业税;

  (2)纳税人将自建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3)纳税人将自建房屋对外赠送,视同销售。

  二、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三、计税依据

  (一)一般规定

  税法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

  (二)具体掌握:

  子目   计税营业额   不包括
1.从事建筑劳务
(不含装饰劳务)
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包括:
(1)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2)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应并入计税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不包括建设方提供设备的价款
2.从事建筑劳务的分包业务 总承包额扣除分包额   
3.从事安装工程作业 安装劳务收入 不应包括设备的价款
4.从事装饰劳务 装饰劳务收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包括: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
不包括原料、主料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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