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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新刑诉法解读指导:审判监督程序(2)

2012-09-07 
审判监督程序

四、指令再审的法院和再审的程序及效力

  (一)指令再审的法院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二)再审的程序

  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2、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3、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三)再审的效力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五、再审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六、再审审理期限

  (一)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例1】(2010-2-38)甲因犯抢劫罪被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甲上诉,省高级法院核准死缓判决。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

  A.最高法院自行对该案重新审理,依法改判

  B.最高法院指令省高级法院再审

  C.最高检察院对该案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

  D.省检察院对该案向省高院提出抗诉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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