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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新刑诉法解读指导:执行(1)

2012-09-07 
执行

  一、执行和执行依据

  (一)执行

  刑事诉讼中的执行程序具有合法性、及时性、强制性和执行主体的广泛性等方面的特点,是一个完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刑事诉讼结果的最终体现。

  (二)执行依据

  刑事诉讼执行的依据除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一般性规定以外,还包括具体案件中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有下列几种形式: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4、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和裁定。

  二、执行的主体

  执行的主体既包括有关的国家机关,也包括法律所授权的组织。负责对执行进行监督的主体只有人民检察院。至于负责具体执行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人民法院,负责对无罪、免于刑事处罚、罚金、没收财产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二)监狱,负责对死缓(只能由监狱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判决的执行;

  (三)未成年犯管教所,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四)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五)公安机关,负责对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等罪犯的执行;

  (六)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特别提示】:能够立即执行和财产刑由法院执行(原审法院),短期自由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长期自由刑由监狱执行,不予关押而实行社区矫正的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少年犯由少年犯管教所执行。

  三、执行的手续

  (一)送交法律文书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二)送交执行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三)收押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四)释放证明书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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