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具体包括:
(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尚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案件;
(2)侮辱、诽谤案,并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3)虐待家庭成员,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
(4)侵占他人遗失物、遗忘物、埋藏物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这类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须是轻微的刑事案件;
(2)被害人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具体包括:
(1)故意伤害案(轻伤);
(2)重婚案;
(3)遗弃案;
(4)妨害通信自由案;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这类自诉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条件:
(1)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
(3)本属公诉案件,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需要有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