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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新刑诉法解读指导:立案管辖(2)

2012-09-05 
立案管辖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具体包括:

  (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尚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案件;

  (2)侮辱、诽谤案,并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3)虐待家庭成员,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

  (4)侵占他人遗失物、遗忘物、埋藏物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这类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须是轻微的刑事案件;

  (2)被害人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具体包括:

  (1)故意伤害案(轻伤);

  (2)重婚案;

  (3)遗弃案;

  (4)妨害通信自由案;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这类自诉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条件:

  (1)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

  (3)本属公诉案件,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需要有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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