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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新刑诉法解读指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

2012-09-05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方针、原则

  (一)方针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二)原则

  1、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保证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3、全面调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4、分别关押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5、不公开审理原则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二、限制适用逮捕

  1、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三、法定代理人等在场

  (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2、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3、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4、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5、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6、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二)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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