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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公告2012年第7号(2)

2012-08-31 
广州海关关于中新海关AEO互认试点相关事项的公告

四、便利实现方式

  (一)广州海关的企业申报从新方AEO企业进口货物时,在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处必须填注统一的新方出口AEO企业编码,才能享受进口监管环节的通关便利措施。填注方式为:“AEO(英文半角大写)”+“<” +“SG”+“12位AEO企业编码”+“>”),如新方AEO企业编码为123456789012,则填注:“AEO”。

  (二)广州海关AEO企业的货物出口到新加坡时,必须向新加坡进口企业提供自己的企业管理类别(AA类)和在中国海关的10位海关注册编码,并由新加坡进口企业在向新加坡海关进口申报时录入相关报关系统,才能享受到新加坡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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