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公告(2012年第7号)广州海关关于中新海关AEO互认试点相关事项的公告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新加坡关税局签署了AEO(经认证的贸易商)企业互认试点协议。根据协议安排,广州海关是我国与新加坡海关开展互认前的试点单位。试点期间,中新双方海关相互认可对方的出口AEO企业,并对符合条件的对方AEO企业出口货物在本方进口监管环节给予通关便利。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时间
从2012年9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
二、试点对象企业
试点对象是广州海关、新加坡海关的AEO企业,广州海关AEO企业是指在广州海关注册的适用AA类管理企业,新加坡海关AEO企业是指新加坡海关评定的STP+企业。
三、试点内容
试点期间,新加坡海关STP+企业的出口货物在广州海关进口时可享受广州海关通关便利措施,广州海关AA类企业的出口货物在新加坡进口时可享受新加坡海关的通关便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