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关公告
2012年第2号
为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进出境货物的通关手续,规范大连海关对直通关货物的监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直通关”是指大连海关所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通过大连海关所辖口岸进出境的区内货物,无须办理转关手续,直接在特殊监管区域海关(以下简称“区域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在口岸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通关模式。
二、直通关货物应当由在大连海关注册登记的海关监管车辆承运。承运车辆应当根据海关要求配备电子车牌、GPS、电子关锁及其他相关监管设备。
三、采用直通关模式通关的,区内企业应在报关单/备案清单“进出口岸”项填报口岸海关4位关区代码,“申报口岸”项填报区域海关4位关区代码。
四、采用直通关模式通关的进境入区货物,应按如下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一)报关单/备案清单审结后,区内企业或其代理公司到区域海关办理报关单/备案清单接单、单证放行手续,区域海关进行直通关审核并加盖印章;
(二)区内企业或其代理公司凭加盖区域海关直通关专用验讫章的提货单据和海关发送的电子放行信息到口岸监管场所办理提货手续;
(三)提货后,区内企业或其代理公司到口岸海关办理直通关货物施封手续,海关施封后运输车辆方可载运直通关货物驶离口岸运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四)货物运抵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后,区内企业或其代理公司到区域海关办理直通关货物核封手续。
五、采用直通关模式通关的出区出境货物,应按如下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一)报关单/备案清单审结后,区内企业或其代理公司到区域海关办理报关单/备案清单接单、单证放行手续,区域海关进行直通关审核并加盖印章;
(二)区内企业或其代理公司在区域海关办理直通关货物施封手续,海关施封后运输车辆方可载运直通关货物驶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三)货物运抵口岸监管场所后,区内企业或其代理公司到口岸海关办理直通关货物核封手续;
(四)海关验核无误后,区内企业或其代理公司凭加盖口岸海关放行章的装运单据和海关发送的电子放行信息到口岸监管场所办理装运手续。
六、大连海关目前适用直通关模式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A/B区、保税港区;适用直通关模式的口岸包括:大连港口岸、大窑湾口岸、大连空港口岸、大连国际快件监管中心。
七、区内企业可根据需求自主选择采用直通关模式。
八、企业在货物申报和进出境过程中违反海关管理规定的,海关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