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述国际经济法主体
答:(1)个人。个人作为一般民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但由于个人受物力、财力所限,因此,个人在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有限。(2)法人。包括法人、法人集团、跨国公司等。是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最积极、最活跃,也是数量最多的部分。跨国公司凭借其优厚的财力、物力、人力优势和先进的技术、管理水平,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3)国际组织。大多数国际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国际经济组织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有独立承担法律诉讼的能力,有些国际组织甚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具有法人资格。(4)国家。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然而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它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
2、试述CFR术语买方与卖方的主要责任。
答:CFR术语意思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
根据《2000年通则》,买卖双方的的责任、风险和费用如下:
卖方必须:(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并支付运费;(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则必须:(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捐、税、费;(3)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4)自费投保,交纳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