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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南政法干警申论热点——完善民办教育制度(2)

2012-08-02 
申论热点——完善民办教育制度

  【对策】

  要保障民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需要有制度保障。

  首先,应清除学校招生、管理中的等级制。在我国高考分批次集中录取中,民办高职高专通常放在最后一个批次录取,这意味着这些学校只能录取一本、二本公办院校“录剩”的学生,也注定这些院校要低公办院校几个档次。要让民办学校有平等的地位,就必须打破分批次集中录取制度,让每所学校平等招生、竞争。另外,我国公办院校有副部、正厅、副厅等行政级别,民办学校则没有级别,于是,政府部门往往按级别的高低管理学校。

  其次,应建立专门的拨款委员会。在现实中,在民办学校(幼儿园)求学的学生往往很难获得政府的资助、补贴,政府部门在制订预算时,有意无意地将民办学校(幼儿园)排除,相当数量的民办学校只有靠学生的学费维持生存,换言之,就是由受教育者承担所有教育成本。改变这种情况,就应该建立专门的教育拨款委员会,负责制订教育预算,监督政府部门执行,不能由政府部门根据自己与学校关系的亲疏远近来决定拨款。

  再次,应完善问责机制,严肃问责各种教育歧视政策、行为。对于政府部门带头对民办学校实施的歧视,目前几乎没有任何问责,原因是,对于歧视行为的调查、处理,只由政府部门自身进行。要严格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 落实国家《教育规划纲要》,需要由人大机构实施对不履行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教育部门的问责。这样,才不会出现一边高调强调公平,一边却不自觉进行歧视的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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