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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考民法考点归纳总结:破产法必记知识要点(1)

2012-07-24 
破产法必记知识要点

  破产法作为商法的一部分出现,实体性规范是重点,这部分内容中债权申报、债务人财产是老考点,非常重要。破产法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在整个破产程序中随处可见破产管理人的身影,破产管理人的任命、资格、职责自然会成为破产法中又一重要的考点。破产法在某些规则上进行了一些变动,如债权逾期申报和未申报的后果、取回权的行使等,对于这些变动一定要准确把握。

  破产法中有以下重要考点:

  考点1破产原因:破产清算原因、和解原因、重整原因——第2条

  考点2破产案件中的裁定:不得上诉。但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第12条。

  考点3破产案件的申请:①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和解、重整。②债权人申请重整、破产清算。③清算责任人申请破产清算。④金融监管机构申请重整、破产清算。

  考点4破产案件的受理效果:①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第15条。②个别清偿无效。③对管理人为给付。④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第19条。⑤民事诉讼、仲裁程序中止——第20条。

  考点5破产管理人:①法院任命。②资格——第24条。③职责——第25条。

  考点6债务人财产:①财产范围——第30条。②撤销权——第31条、32条。③追回权——第34条、35条、36条。④取回权(一般取回权、出卖人取回权)——第37条、38条。⑤抵销权——第40条。

  考点7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①破产费用范围——第41条。②共益债务范围——第42条。③清偿顺序——第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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