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8债权申报:①申报期限——第45条。②连带债权的申报——第50条。③连带债务人申报债权——第51条。④受托人申报债权——第54条。⑤票据付款人申报债权——第55条。⑥逾期申报和未申报后果——第56条。
考点9债权人会议:①债权人会议组成——第59条。②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议事规则——第62条、64条、84条、97条。③债权人委员会组成——第67条。
考点10重整程序的发动:①直接发动主体:债权人、债务人、金融监管机构。②债权人启动破产清算后,债务人、占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发动。
考点11重整期间营业保护特别措施:①担保物权受限——第75条第1款。②可以借款并设定担保——第75条第2款。③取回权行使符合约定条件——第76条。④出资人和管理人的权利限制——第77条。
考点12重整计划:制作、债权人会议表决、法院批准与强行批准、重整计划生效与效力——第79条、82条、84条、85条、86条、87条、92条。
考点13和解程序:①启动主体——债务人。②和解协议通过与生效。③和解协议效力——第95条、97条、98条、100条。
考点14重整与和解的区别:启动原因方面、启动主体方面、担保物权行使方面、法院作用方面等。
考点15破产清算程序:别除权、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第109条、1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