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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归纳:审判监督程序(2)

2012-06-24 
审判监督程序

  二、申请再审的处理

  180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181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三、申请再审的范围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但就判决中已涉及财产的分割问题可以申请再审,未涉及的另诉。

  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决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第四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一、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另行组成合议庭

  三、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

  四、再审中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

  1、驳回起诉的适用(意见210条)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2、发回重审的适用(意见210条)

  人民法院发现原一审、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发现原一审、二审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意见2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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