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
一、提起再审的程序
民诉法177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二、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民诉法第153条、若干意见第182条、第183条和第185条。
三、再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若干意见第210条第2款和第211条。
第二节 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
一、抗诉的条件
187条:抗诉的主体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同级人民检察院应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抗诉的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87条。
二、抗诉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188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179条第1款规定的(1)至(5)项情形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三节 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
一、申请再审的条件
对象: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法定期间: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
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184条)
管辖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178条)
法定情形:
针对判决、裁定(民事诉讼法第179条):(1)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针对调解书(第182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