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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考民法考点归纳总结:代理权(2)

2012-06-24 
代理权

  四 代理权的行使

  (一)代理人的义务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越权代理;

  2、不得实施违法行为: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3、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

  4、要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应从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争取在对被代理人最为有利的情况下完成代理行为。委托代理要看被代表人的主观利益;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要看被代理人的客观利益。

  5、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

  6、代理人应尽报告义务和保密义务。

  代理人未尽到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代理权的限制(禁止代理权的滥用)

  1、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活动。

  构成滥用代理权的条件:(1)代理人有代理权;(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违背了诚信的原则;(3)代理人的行为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

  2、滥用代理权的主要类型。(1)自己代理自己。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民事行为。自己代理并不必然导致行为无效;如事先得到同意或事后得到追认,法律也承认其效力。(2)同时代理双方。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为民事行为,对同时代理双方,如双方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也具有效力。(3)代理人的懈怠行为,指代理人不尽勤勉义务致使被代理人利益受损的行为。 (4)代理人的诈害行为。指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在此情况下,由代理人和第三人对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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