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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前辅导——行政复议法律制度选择性串讲(2)

2009-05-31 
本文是行政复议法律制度选择性串讲。

  十、行政复议的中止和终止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事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5.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十一、行政复议的和解制度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并非适用于所有行政复议案件,只适用于特定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十二、行政复议变更、撤销、确认违法决定在行政复议决定过程中,如果具体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①只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十三、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十四、对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

  ①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②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③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④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受理;⑤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⑥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没有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并且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担保无效;⑦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十五、行政复议中的举证责任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实行举证责任制度,基本原则是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十六、行政复议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材料:

  ①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②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③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④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⑥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⑦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⑧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十七、行政复议的中止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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