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的特征
(1)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
(2)行政复议权只能由法定机关行使。
(3)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二、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登记等事项的。
(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2)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
注意: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应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四、行政复议的第三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是申请人也不是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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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复议的管辖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六、协议管辖和指定管辖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
七、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根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八、行政复议的特殊期限特殊复议期限只有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才有效。如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九、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