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市城市应当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该当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设和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城市中心、区中心位置。
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车站、地铁枢纽、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
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
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入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
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
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综合协调市区与近郊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统筹安排近郊村庄、集镇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基础设施和菜地、园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划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绿色空间。
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目标、内容和实施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