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必须在认真编制的基础上,实行严格的分级审批制度,以保障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城市规划文件和图件经审查批准后,即成为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法律性文件,必须严格实施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城市规划的分级审批制度。具体为:
城市规划纲要的审批: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中央直辖市的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和自治区首府及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的总体规划,由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市管辖的县城、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城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分区规划的审批:经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批: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已编制并批准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其他可由城市人民政府授权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