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我国对外贸易管制主要管理措施及报关规范
主要内容为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主要管理措施以及对外贸易经营者向海关报关时应遵守的有关规范。是报关行业从事者应当熟知的专业知识。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措施及报关规范
(一)定义、作用
进出口许可证是指,经国家批准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口或出口某种货物或技术的证明文件。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调整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的形式对目录中所列进出口商品实行的国家管理。
进出口许可证是我国实行对外贸易管制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官方文件,对对外贸易经营者具有很强的法律约束力;是海关对进出境货物进行监管和验放的主要依据。
(二)主管部门、职责及办理程序
1.商务部是全国进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并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的《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2.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简称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进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
3.发证机构:许可证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为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构,负责授权范围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在进口或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
(三)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1.适用范围
(1)进口许可证适用范围:2006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仅为消耗臭氧层物质1类,总计 10个8位H.S.编码。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在进口前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收。
(2)出口许可证适用范围 :2006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44种(239个8位H.S.编码),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2.报关规范
(1)进口许可证:①有效期为1年,当年有效,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逾期自行失效,海关不予放行;②证面内容不得更改,如需更改,可提出申请,由原发证机构换发新证;③进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一证一关”指进口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管理。一般情况下,进口许可证为“一批一证”(“一批一证”指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如要实行“非一批一证”(“非一批一证”指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多次报关使用),应当同时在进口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但最多不超过12次,由海关在许可证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签注核减进口数量。④报关进口的大宗、散装货物的溢装数量不得超过许可证所列进口数量的5%。对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货物,在每批货物进口时,按其实际进口数量进行核扣,最后一批进口货物进口时,其溢装数量按该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溢装上限5%内计算。
(2)出口许可证:①有效期为6个月,出口许可证需要跨年度使用时,其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出口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海关不予放行;②证面内容不得更改
,如需更改可提出申请,由原发证机构换发新证;③出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证一关”制、“一批一证”制和“非一批一证”制。实行“非一批一证”制的,,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非一批一证”,但最多不超过12次,11由海关在许可证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签注核减进口数量。实行“非一批一证”制的货物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加工贸易及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其他在《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规定实行“非一批一证”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④报关出口的大宗、散装货物的溢装数量不得超过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的5%。对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货物,每批货物出口时,按其实际出口数量进行核扣,最后一批出口货物出口时,其溢装数量按该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溢装上限5%内计算。来源考试大网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措施及报关规范
(一)定义、性质、作用
自动进口许可证,是指经国家批准部分属于可以自由进口的货物,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制定并调整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并以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形式,对这类目录商品所实行的国家管理。
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所列的这类商品,本身不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范围,是一种在任何情况下对进口申请一律予以批准,具有自动登记性质的进口许可管理,因此,对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对其所列货物,国家均应当许可进口。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以后,凭以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自动进口许可证是我国自动进口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某些商品合法进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二)发证机构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目前涉及的管理目录是商务部公布的《自动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对应的许可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各国自动进口许可证”。
(三)适用范围
1.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
2006年实行自动进口许可是按一般商品、机电产品(包括旧机电产品)、重要工业品三个目录的形式分别进行管理。
2.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贸易类别范围
进口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时须向海关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但下列情形免交:
①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原油、成品油除外);
②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旧机电产品除外);
③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④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⑤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进人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的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
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
(四)报关规范
1.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但仅限公历年度内有效。
2.自动进口许可证项下货物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部分货物电可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对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6次;海关在自动进口许可证原件“海关验放签注栏”内批注后,海关留存复印件,最后一次使用后,海关留存正本。同一进口合同项下,收货人可以申请并领取多份自动进口许可证。
3.海关对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5%以内的予以免证验放;对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四种大宗货物的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3%以内予以免证验放。对“非一批—证”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大宗散装商品,每批货物进口时按其实际进口数量核扣自动进口许可证额度数量;最后一批货物进口时,其溢装该自动进口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允许溢装上限内计算。
三、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措施及报关规范
(一)目的、性质
根据《对外贸易法》和《行政许可法》,为加快我国纺织品出口增长方式转变,稳定纺织品出口经营秩序,国家对部分纺织品出口实行临时出口许可管理。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属于我国货物和技术限制出口管理范畴。
(二)主管部门及办理程序
商务部负责全国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制定及调整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的发证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为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下负责受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出口列人管理目录纺织品前,应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证接受申报和验放。
(三)适用范围
1.目前公布的管理目录为《输欧盟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对美出口纺织品临时管理商品目录》。经营者在出口列入上述目录范围纺织品前,应到当地发证机构办理相应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2.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适用于以下海关监管方式:一般贸易、易货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货物、补偿贸易、进料加工(对口合同)、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保税工厂和其他贸易。
3.对出口至欧盟、美国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纺织品和服装,无需申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四)报关规范
1.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一关一证”管理,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作废。
2.出口样品的,对于每批商品数量不超过50件(含50件、套、双、千克或其他商品单位,不包括打、打双、打套、吨等计量单位)的,可免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但属于进口国海关要求凭许可证放行的,经营者应在本企业可申请数量范围内向发证机构申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3.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
四、废物进口管理措施及报关规范
(一)含义、原则、主管部门及办理程序
1.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以及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废物进口管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进口废物所实施的禁止、限制以及自动许可措施的总和。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是进口废物的主管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颁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3.我国废物进口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以及自动许可管制。
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办理程序为:废物进口单位或者废物利用单位,直接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废物进口申请,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批准,取得国家环咆局签发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后才可组织进口。进口废物运抵口岸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发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及其他必要单证受理报验,经审核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向报检人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有效废物进口许可证及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向报验人出具检验证书并及时以检验证书副本通知口岸海关和当地环保部门,海关会同地方环保部门依法对废物进行处理。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
(三)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进口列人《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或《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及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人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2.对未取得有效“进口废物许可证”的废物,一律不得进口和存入保税仓库。
3.“进口废物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4.进口的废物(废纸除外)不能转关,只能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进境手续。
五、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措施及报关规范
(一)主管部门、职责、管理范围、办理程序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濒管办”。)
其职责是:制定或调整《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以签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简称“公约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简称“非公约证明”),“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简称“非物种证明”)的形式,实施进出口的限制管理。
目前我国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相关的物种保护目录。同时我国也是联合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成员国。因此,我国进出口管理的濒危物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成员国(地区)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以及为保护我国珍稀物种而自主保护的物种。我国依法对上述物种实施管理。
凡进口或出口列人《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并在报关前取得国家濒管办签发的公约证明或非公约证明后,方可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二)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按其不同性质分为“公约证明”、“非公约证明”和“非物种证明”三类,其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亦有所区别。
六、药品进出口管理措施及报关规范
(一)含义、主管部门、管理形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我国进出口药品管理的主管机关。进出口药品管理是指主管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其他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对进出口药品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主管机关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对进出口药品依法制定并调整管理目录,以签发许可证件的形式对其进出口加以管制。
进出口药品管理,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实行分类和目录管理。目前按管理角度不同分为进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进口一般药品三类;管理目录有《进口药品目录》、《生物制品目录》、《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等。根据管理需要,对各不同目录中的进、出口药品只允许到指定的相关口岸通关和进出口药品。来源考试大网。
(二)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分类 |
适用范围 |
报关规范 |
精 |
(1)进出口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药品,包含精神药品标准品及对照品,涉及包括咖啡因、去氧麻黄碱及盐等在内的23个8位税号的49号药品。 |
(1)向海关申报进出口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中的药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及其他有关单据。 |
麻 |
(1)进出口列入《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麻醉药品,包括:鸦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等,涉及14个8位税号的23种药品。 |
(1)向海关申报进出口列入麻醉药品制品种目录中的药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及其他有关单据; |
一 |
(1)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药品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品、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等药品; |
(1)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报产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
七、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措施及报关规范
(一)含义、主管部门及管理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我国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进出口黄金管理是指主管机关、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进出口黄金及其制品实施监督管理行政行为。
其管理方式为,黄金及制品的进出口管理属于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具体规定为:出口黄金及其制品、进口黄金及其制品,企业应事先向中国人民银行分别申领“黄金产品出口准许证”及批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这两个证件是经营者合法进出口黄金及其制品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货物的重要依据。
(二)适用范围
“黄金产品出口准许证”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批件这两种管理方式的适用范围相同,即:实施进口和出口管理的黄金,包括:黄金条、块、锭、粉,黄金铸币,黄金制品,黄金基合金制品,含黄金化工产品,含黄金废渣、废液、废料,包金制品,镶嵌金制品等。来源考试大网。
(三)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出口或进口上述范围的黄金及其制口,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黄金产品出口准许证”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
2.“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当年有效,跨年度作废。
八、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措施及报关规范
(一)含义、管制措施及办理程序
两用物项和技术,是指由下列七部“条例”(“办法”)所规定的相关物项和技术。
Ⅰ《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Ⅱ《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Ⅲ《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Ⅳ《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Ⅵ《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Ⅶ《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
管制措施是: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根据上述7个法规,颁布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规定对出口列入目录的物项及技术,统一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属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此证的作用是证明经营者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合法性的证明文件,也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